[美國移民常識問答]——什么樣的擔保行為是移民局所不允許的呢?
美國移民局規定所有EB-5投資移民項目必須是有商業風險的行為,投資人必須知曉并認可自身的投資行為是有商業風險的,移民局不允許項目方通過協議的方式、保證全部或部分歸還投資人50萬美元投資款,也不允許項目方通過協議的方式、以給予房產或項目部分產權等方式直接或變相歸還投資款。但是移民局認可項目方以本項目或其他項目的資產為EB-5投資款進行實物抵押擔保。兆龍移民的項目到目前為止,絕大部分都是以EB-5為第一順位還款,這樣即便項目建成的價值增長不如預期,我們投資人的投資款也可以得到保障,因為我們的投資人在收款方面是處于第一優先的。
舉個例子,項目方以現市值50 萬美金的房產進行抵押,承諾五年后如不還款,房子就歸投資人所有,這種情況,是移民局不允許的。而什么樣的擔保行為是移民局所允許的呢?項目方以現市值50 萬美金的房產進行抵押,承諾五年后以售賣房產或者再融資方式還款,如不還款,則EB-5有限合伙可對房產進行拍賣變現。這種抵押擔保行為是移民局所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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