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常識問答]美國移民法認可的直系親屬有哪些?
1、 美國公民的配偶
此類移民申請,可由美國公民為海外的配偶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
如果是結婚未滿兩年提出申請(結婚日到入境日不滿兩年),此外國配偶入境時取得的是附有條件的二年有效永久居留權。一般而言,當此二年有效的綠卡到期日屆滿前90日,此美國公民必須簽字證明其婚姻繼續有效,并為海外配偶申請解除上述的二年條件,使其外國配偶可順利取得永久性的永久居留權。但外國配偶若能證明因家暴、分居或公民配偶已去世等原因而導致婚姻無法維持二年時,亦可自行申請解除其綠卡上的二年限制,以取得永久性綠卡,但一定要證明當時的婚姻是真實的,不是為了移民而結婚的。
如果是結婚滿兩年提出申請(結婚日到入境日超過兩年),此外國配偶入境時可拿到十年綠卡。
2. 美國公民未滿21周歲的未婚子女
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即可申請。子女可以是親生的,也可以是由父母再婚形成的繼子女關系,繼父母必須在孩子滿18歲前就結婚;還可以是領養的子女,領養關系須發生在小孩16歲以前且能證明小孩與養父母生活2年以上。若是私生子女,則必須在孩子18歲前確立關系。
3.美國公民的父母
除了親身父母,養父母也可以被視為直系親屬,但收養關系必須在小孩16周歲以前就建立;繼父母也被視為直系親屬,但繼父母必須在孩子滿18歲前就結婚。需注意的是,美國公民本人須滿2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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