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局規定所有EB-5投資移民項目必須是有商業風險的行為,投資人必須知曉并認可自身的投資行為是有商業風險的,移民局不允許項目方通過協議的方式、保證全部或部分歸還投資人50萬美元投資款,也不允許項目方通過協議的方式、以給予房產或項目部分產權等方式直接或變相歸還投資款。但是移民局認可項目方以本項目或其他項目的資產為EB-5投資款進行實物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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