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部分區域中心的EB-5投資項目都采用“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形式。這種商業經營方式包括主要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這兩類法律主體。主要合伙人(即項目方)負責公司的管理、決策及日常業務;有限合伙人(EB-5投資人)參與投資,享受合伙公司所產的收入,般也不參與日常管理和決策,除非是涉及合伙協議中規定的重要事務。EB-5法規,不要求投資人必須參與日常的業務管理。投資人可以自由選擇在美國的居住地并可自由出入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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