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條“持綠卡華人將被強制注銷戶口”的帖子引爆海外華人的熱議,尤其是一手持美國綠卡,一手持中國戶口和身份證的華人們,更是慌了神....
該帖子援引本月3月9日“上海發布”公告,上海市公安局發布了“關于印發《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的通知”,稱上海將于2018年5月1日起實行戶口管理新政策,其中明確指定居國外者必須注銷戶口,一個月內不主動注銷戶口者,將由公安機關強制注銷。
網友留言:“注銷了戶口,那我是不是就沒有了中國國籍?我雖然定居海外但沒有獲得他國國籍,這樣一來豈不是成了無國籍人士?”
針對這樣的提問與擔憂,3月21日深夜,上海市公安局人口辦就群眾關心的5月1日即將施行的新《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有關問題作出解讀。
重點一:注銷戶口不等同于失去國籍
戶口,即戶籍,是我國對居住于領土范圍內的人員進行人口管理的手段,原則上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進行生活,如果離開應當進行戶口遷移,方便統計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為訴訟管理的依據,其特征是持有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而國籍是中國對擁有國籍者實行外交保護的依據,其特征是持有護照。
“注銷戶口”并不等同于“失去國籍”。
重點二:新《規定》第四十六條并非新規
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頒布實施了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明確規定:出國、出境1年以上的人員可以不注銷戶口,但是在國外、境外定居的應當注銷戶口。
并且《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自2000年制定以來,在2005年、2008年、2010年和2015年經歷過4次修改,現行2015年修訂的《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均有針對出國定居人員應當注銷戶口的規定。
即將于5月1日起施行的新《規定》第四十六條在原有規定基礎上細化了操作程序。
重點三:哪些情況需要注銷戶口?
根據現行第四十六條規定,以下四種情況需要注銷戶口:
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應征入伍或者被軍事院校錄取具有軍籍的;
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地區定居,或者自行取得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身份的;
出國定居或者加入外國籍的。
對于拒絕注銷戶口或者公安派出所告知后仍未辦理注銷戶口登記的,公安派出所經可以依職權注銷其戶口。
對于那些未在外國長期定居的綠卡持有人或移民項目投資人,不屬于本規定所指的應當注銷戶口人員。
重點四:現行規定如何定義“長期定居國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僑辦》的規定:
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居住國連續居留2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視為國外定居;
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綠卡)或者永久居留權(公民),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視為國外定居。
注:出國留學生在外學習期間;因公出國人員在外工作期間都不算定居。
重點五:出國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人員,如何辦理注銷戶口登記?
上述人員辦理注銷戶口登記,根據本人申請,加入外國國籍的人員需提供外國護照;出國定居人員需提供載有移民、定居、獲得外國居留權等事由的外國簽證。上述兩類人員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如需他人代辦,必須委托律師辦理或者公證委托他人辦理,代辦人還需提供身份證明。
重點六:出國注銷戶口后能否恢復?
注銷戶口的出國人員回國定居的可以恢復戶口。其中,具有華僑身份的,由市僑辦進行審批;不具有華僑身份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即可恢復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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