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辦理流程
1.在美國成立公司或購買在美企業作為分公司;
2.海外公司首先以非移民簽證(L-1,最長有效期為7年)將公司的管理人員派往美國分公司;
3.進入美國1年后,公司運作正常,并雇有合理的員工,即可提出移民申請;
4.在以L-1簽證身份在美國工作期間,L-1申請人及家屬均可以在美國居住和工作學習。
5.在提出EB-1C為基礎的移民申請等候期間,L-1申請人及家屬如因商務或其它事情需離境,可向移民局辦理 “預準入境證”,1年之內多次進出美國,同時保持在美國直接取得綠卡的資格。
版權聲明:本文由兆龍移民獨家精選,未經授權,禁止一切同行與媒體轉載。歡迎個人轉發分享至朋友圈。
標簽:
上一篇:美國EB-1C項目條件 下一篇:美國EB-1A項目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