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女士與前夫Z先生于1999年離婚,兩人共有三個孩子。結束婚姻生活后W女士渴望開始全新的生活,考慮投資移民美國。當時要證明投資款來源,W女士并沒有合適的經歷以及資產做證明,而Z先生名下有一家建筑材料供應公司,公司納稅情況良好,Z先生擁有百分之九十的股權。因此倆人經過商量,為子女生活教育考慮,Z先生同意通過企業股東借款得到投資款,從而贈與給W女士以及孩子做美國投資移民。
申請過程:
2012年8月:簽約兆龍移民
2012年10月:遞交申請
2012年11月:收到檔案號
2013年12月:獲得美國移民局I-526批準
2014年7月:廣領館面試,當場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