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通過美國投資移民EB-5途徑最初獲得的是有條件綠卡,也叫臨時綠卡,有效期為兩點。在兩年到期前三個月,投資人必須遞交I-829申請轉成美國投資移民永久綠卡,否則臨時綠卡兩年到期時間自動失效。
申請美國投資移民永久綠卡申請的時間:
投資人必須在有條件綠卡兩年有效期到期前的90天期間遞交I-829申請轉成永久綠卡身份。 不可以提前申請,也不可以兩年有條件綠卡過期之后才開始申請。如果投資人沒有在規定的申請轉正期間遞交I-829申請,有條件綠卡自動失效,投資人失去美國永久居民合法身份,面臨被遞解出境的處境。但是,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間遞交轉正式綠卡申請是因為特殊原因或可以原諒的理由,投資人則需要提供有說服力的理由和有關證明。
在規定的期間內遞交I-829轉正式綠卡申請,投資人的有條件綠卡自動延期6個月。移民局將在6個月內審理投資人的有條件綠卡轉正式綠卡申請并做出決定。實際上,因為移民局案件積壓,往往在6個月內無法完成I-829審理程序。所以,投資人遞交I-829之后收到的移民局收件通知上通常會注明投資人的有條件綠卡自動延期一年時間。在這期間,投資人可以使用已經過期的有條件綠卡和I-829收件通知進出美國。
申請美國投資移民永久綠卡的條件:
投資資金全部到位。如果投資50萬美元區域中心項目,按投資文件要求,投資人必須一次性全部投資到位才可以開始遞交投資移民申請。因此,申請轉正式綠卡的時候資金到位已經不是問題。如果投資人選擇自投項目,不論投資50萬美元還是投資100 萬美元,投資資金都可以選擇分期投入。但是,全部投資應該在投資人遞交I-829轉正式綠卡之前全部投入到投資項目當中。
投資資金實際投入項目商業經營。投資資金必須實際用于投資項目。投資資金不可以長期存在銀行或購買債券避險,不可以挪作它用。投資資金必須用于投資企業的商業營利性經營活動并承擔經營風險。
投資企業繼續存在。用來申請投資移民的商業企業并不需要永久存在。但是在遞交有條件綠卡轉正式綠卡申請的時候,投資的企業必須存在。至于說遞交了轉正式綠卡申請以后投資的企業還需要繼續存在多久則沒有明確規定。但是,為轉正式綠卡安全起見,投資的企業至少應該繼續存在到投資人獲得永久綠卡身份。
達到創造就業的目標。投資人必須達到創造10個全職就業機會的目標。如果投資人在申請轉正式綠卡的時候還沒有完全達到創造10個全職就業的目標,但是能夠證明在合理的時間內可以達到投資移民所要求的創造就業的數目,有條件綠卡轉正式綠卡也可以獲得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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