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綠卡,是發給要把美國當作自己的長期居住地的人的。在任何的時候,如果綠卡的持有者放棄了把美國做為長期的居住地的意圖,他就失去了擁有綠卡的權利。近年來,由于美國經濟的低迷,越來越多的綠卡持有者到美國之外尋求發展機會。一方面,工作的需求,使他們不得不長期居住在美國之外。另一方面,他們又不想放棄來之不易的綠卡。了解美國移民法對綠卡的規定就至關重要。
美國的移民法規定,綠卡的持有者如果在美國境外連續停留180天以上,即使沒有主動放棄綠卡,當用綠卡申請再次入境時,美國移民局也有權利去質疑他是否還有把美國當作長期居住地的意圖。這并不意味著,如果永久居民每6個月不到就返回美國幾天將不會失去他的永久居留權。如果你保持每6個月返回美國一次,在頭2到3年內可能不會有任何后果,但是時間長了,就提高了被移民局認為你已經有放棄永久居留美國的意圖的風險。妥善的做法是綠卡持有者事先就告知美國移民局自己可能離開美國超過半年,通過申請回美證,表明自己沒有要放棄永久居留權的意圖。
但是,回美證本身并不能夠完全阻止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員來質疑并判定你已經放棄了永久居住美國的意圖。如果你不能避免長期居住在美國之外,那就為答復移民局質疑你的永久居留意圖保留以下的證據:
1.每年依照美國稅務局的規定,按時報所得稅。并且保留好報稅的記錄。
2.保留一個在美國的居住地址。
3.保留一個在美國的銀行賬戶。
4.擁有一個有效的美國駕駛執照,并且在入境時隨身攜帶美國駕駛執照。
5.擁有美國的信用卡
6.在美國擁有房屋,汽車等產業。
7.隨身攜帶你的社會安全卡入境。
8.保持你的綠卡在有效期之內,在有效期到期前申請新的綠卡。
要避免以下的事項:
1.如果你離境一年以上,沒有返美證,一定申請特殊的移民簽證進入美國。千萬不能申請非移民簽證入境。
2.盡量避免與你的非公民或非美國綠卡的配偶和孩子一起入境,尤其是如果你的配偶和孩子只是短期停留美國的話。
3.不要用往返機票進入美國,尤其是機票的返程目的地是在美國之外的情況。
由于美國移民綠卡的持有者要用綠卡返回美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未放棄合法永久居留權,即綠卡;第二,在美國境外的停留期不超過一年。這就是說,如果你離開美國的時間在一年以上,即使你有美國的綠卡,你也不能用綠卡在近入美國了。所以如果你計劃要在美國之外停留一年以上,就必須申請返美證才能再次進入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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