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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5投資移民條件

更新時間:2016-09-20瀏覽:

    今天兆龍移民給大家一個明確的美國投資移民條件全解析。全面講解美國EB5投資移民中對美國投資移民條件的說明,包含投資人需要符合的條件,所投資企業需要符合的條件,和相關區域中心詳細的說明!

  美國投資移民條件是根據根據美國移民法中EB-5投資移民類別要求的。

  美國移民有多種類別。其中EB-5移民簽證類別是美國移民法中,針對外國投資移民申請人所設立的移民類別。此類別從1990年創設以來,如今已經成為申請核準時間最短、資格條件限制最少的移民美國快車道。

  EB-5類別的投資門坎一般為100萬美元。如果投資的項目是位于符合美國統計資料的低就業地區,則此投資門坎還可以降低為50萬美元。如果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投資100萬或50萬美元于美國境內的一個企業,并創造十個就業機會,即可取得二年期的條件式綠卡。在二年期滿前90天,若該項投資行為及所創造的就業機會仍然存在,則投資移民人可申請將條件解除,成為美國永久居民。是針對海外投資移民所設立的移民簽證類別,允許外國投資人、配偶及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通過投資相當數量的資金而獲得美國永久居民簽證(綠卡)。

  EB-5的主要精神是:外國投資者只要在美國境內投資100萬美元以上設立企業,并創造10個就業機會,就可獲發二年期的有條件移民簽證。若二年屆滿前90天,該項投資行為仍存在并運轉正常,則投資者可申請將條件解除,從而獲得正式的永久居留權。

  1993年,美國政府對該投資方案進行了修正,申請人只需投資50萬美金(約人民幣400萬元)到“經濟特區”,既能享受“間接”創造就業機會的彈性資格優惠。

  EB5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制定得相當寬松,投資人無須受任何商業背景、年齡、教育程度以及語言能力的條件限制,只要證明其投資資金的來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資金不要求要通過自己經營企業所得,也可以是繼承或者贈與。此移民類別的特色是“全家移民”,即投資人、其配偶和未滿21歲之未婚子女均可以同時申請移民。

  (1)投資人必須年滿 21 歲

  (2)投資人不必有任何學歷,經商或工作經驗的背景

  (3)投資人必須擁有50萬美金的資產證明(不須由申請人本身累積取得,贈與、繼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須是取自合法正當的途徑。)

  (4)投資人必須已經或正積極投入規定的投資金額

  (5)投資人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

  美國投資移民條件中對投資具體要求有:

  (1) 建立一個新的商業企業;或購買一個現有的企業,加以改造或重組以成為一個新的商業企業;或擴大原有的企業使其凈資產和雇傭人員達到原來的140%,或投資使一個困難企業,就是過去一到兩年中凈資產減值20%的企業,保住現存所有雇員的職位。投資必須用真實資金,包括現金,機器設備,存貨,及其它財產。如果是用銀行貸款投資,必須是用投資人本人的私人財產作?抵押而得到的貸款。投資人與投資的企業之間的債券,票據,或借款等都不是投資。如果投資人和投資企業之間有任何承諾保證投資能夠收回或獲利的,都不算為投資。

  (2) 投資額要達到一百萬美元。在某些特定地區可以投資50萬美元,這些特定地區是指達到美國全國失業率1.5倍的地區或某些特定的農村地區。

  (3) 為不少于10個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創造全職的就業機會。移民法對投資移民中"全職員工"的定義是一星期至少工作超過35個小時的員工。如果投資一個在過去一到兩年中凈資產減值20%的困難企業,要在隨后的至少兩年內保住所有的現有雇員的職位。

  美國投資移民條件相對與其他移民條件的要求所具備的優勢:

  1、無需面試, 最短時間內取得美國移民簽證(整個申請審核周期一般為8—12個月);

  2、投資方案有官方背景,資金安全可靠;

  3、申請人無學歷、語言、年齡、商業背景的限制;

  4、資產來源途徑廣泛,除常見的公司經營所得以外,還包括贈予、股票變現、房產變現、彩票中獎等;

  5、一人申請,全家綠卡:申請人及其配偶與21歲以下的子女均可同時獲得移民身份;

  6、無需自己創業,無需實際雇用工人, 無實際居住要求(移民監), 可自由進出美國。

  7、投資人不必居住在項目所在地,可自行選擇美國任何地區定居。

  8、可享受如當地居民同樣的福利,子女可直接就讀美國3700所高校, 享受先進教育。公立學校學費只是國外留學生的1/3至1/5;

  9、五年后可取得公民身份。

  10、EB-5簽證的另一特色是投資人在持有條件式綠卡期間,不但可以自由進出美國,且沒有移民監的困擾。如果投資人在原居住國繼續經營事業,可選擇不長居美國而不影響投資人的移民身份。目前,美國政府每年授予EB-5簽證的名額有10,000名,其中有5,000個名額保留給選擇投資于“經濟特區”內的投資人。

  美國投資移民條件中要求的投資企業,美國移民法也有以下規定。

  一. 美國移民法規定,投資移民必須在美國投資新企業,這叫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requirement” 。參看美國法8 C.F.R. § 204.6(h)。首先,投資的必須是“新”企業。其次,投資的企業必須是以盈利為目的的(for-profit entity)。

  新企業是指:

  1)在1990年11月29日以后成立的企業;

  2)如果一家企業是在1990年11月29以前成立的,投資人可以收購這家企業并重組,使得其變成一家新企業。然而,移民局說僅僅是改變企業的法人結構不能成為重組,比如說把有限責任(LLC)改成有限合伙(LLP)。而到目前為止,只有一個案例移民局認為滿足了重組的要求的。所以這個方式很難。

  3)對于1990年11月29以前成立的企業,投資這還可以通過投資,使得該企業的凈資產或者雇員人數達到原來水平的140%以上,這也認為是投資了一個新企業。

  說到新企業,還應該提一下“困難企業(Troubled Businesses)”。 困難企業是指那些:

  1)成立至少兩年以上;

  2)然后在遞交移民申請前的12個月,或者24個月里,經歷了至少20%凈值(net worth)以上的虧損的企業。

  和投資新企業不同,投資者投資困難企業,可以通過:

  1)保留企業原來的就業水平,依舊雇傭投資前的所有員工;以及

  2)總共保留或者創造10個就業。

  這樣,也能滿足投資移民的條件要求。

  二. 美國聯邦法律 8 C.F.R. §204.6(j)要求投資移民的投資必須置于風險之下(at risk requirment)。 看是否有投資風險主要有幾個標準:

  1)為了獲得收益,把資金投資于一個追求利潤的企業;

  2)資金來源于投資者自己;

  3)投資可能產生收益,也可能產生虧損。

  總之,投資者必須已經或者正在積極主動地進行投資(ac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ng),收益和虧損的風險由投資者個人承擔。

  實踐中,如果一個投資有固定收益的回報,或者承諾在一定的期限后有任何形式的贖回,那這就不是風險投資,而更接近于貸款,這不符合投資移民的要求。又或者,投資人把資金投于自己創立的企業,而企業沒有花這筆錢,而是把這筆錢做了儲蓄,那也符合at risk的要求,不能做投資移民。所以即便是可以擔保退回的投資在提交移民局的資料中也不能有相關的條文。

  美國投資移民條件相關的所謂有條件綠卡和I-829 去條件

  設立2年臨時綠卡的期限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遏止欺詐。而在I-829階段,移民局如果要否決I-829申請,必須有法定的理由以及充分的證據。比如說,如果829申請沒有在臨時綠卡到期前的90天內遞交,而又沒有合理的原因的話,那移民局可以否決該申請,當然,這種情況發生的機會不大。法律規定有三條標準來衡量829是否可以批準,這3條標準必須全部滿足。

  1. 投資人已經投資了,或者正在積極進行投資,且投資的金額符合移民法的要求(the alien invested, or is ac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ng, the requisite capital),我們稱這個要求為“投資要求”,證明文件一般為公司財務審計報告。

  2. 投資人在整個臨時綠卡期間,持續了上述的投資行為,沒有撤回投資(sustain the action throught the period),我們稱這個要求為“持續投資要求”,證明文件一般為公司的銀行賬戶報表,公司經營發票,公司合同,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繳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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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鏈接:http://justfun69.com/usa/news/2016095528.htm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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