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移民者都想今早移民到美國拿到綠卡,所以兆龍小編時時關注美國政策,這不就給大家帶來福利了嗎?美國時間6月14日,美國移民局官網發布了關于EB-5投資風險性要求的政策更新指導,對2015年8月備忘錄草稿中討論的關于資金維持期限要求等議題進行了明確。在該更新指南中,移民局確認了EB-5投資款只需維持到投資人拿到條件綠卡之日后起算的兩年,且新增了對投資人利好的靈活性措施。
以下是兆龍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有用的內容,請大家仔細閱讀以下,看看對自己是否有用處:
維持投資的必要期限是有條件綠卡身份的兩年
移民局在新政策指導方針表示,在解除綠卡條件時會考慮投資人是否持續投資行為、是否秉持誠信原則且大體滿足投資要求并持續將投資款在維持期持續投資。而投資款維持期,也明確定義為投資人持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的兩年。
明確處于風險狀態和再投資的規則
在新政策中,移民局承認在投資人兩年條件綠卡到期之前,一個投資項目可能在就業機會創造完成后發生改變,新商業企業進行再投資是EB-5簽證申請中可預測的事件。因此,移民局進一步確認了關于EB-5投資款處于風險狀態(At-risk)和進行再投資(Redeployment)的規則,并分為以下兩種:一是就業機會創造還未完成之前的處于風險狀態要求;二是就業機會創造已完成后的處于風險狀態要求。
新增關于再投資的實質性變更問題的指引
首先,移民局關于實質性變更的核心指導方針未發生改變,如果改變的事實對申請獲批的決定有影響傾向或預計有能力產生影響,這樣的變更則是實質性的。此外,如果投資人的遞交申請資格是基于實質性變更、或在遞交I-526申請后發生實質性變更、或在I-526獲批后到獲得有條件綠卡前的期間發生實質性變更,都會影響投資人的移民申請。
兆龍小編發現,在新指導方針中,移民局新增了關于再投資的實質性變更問題的指南:如果原先I-526申請中的商業計劃書已執行,且就業機會創造已完成,為滿足資金仍處于風險狀態的再投資并不會簡單地被移民局認為是實質變更而導致投資人的移民申請被拒或撤銷批準。相反,移民局將判斷再投資活動是否屬于新商業企業的業務范圍、是否處于風險狀態、以及是否在商業合理時間段內進行。
區域中心關停對投資人身份的影響
根據新指導方針,如果移民局關停發行新商業企業項目的區域中心,則投資該項目并已獲得有條件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移民投資人的身份將不會自動終止。美國移民局將允許獲得有條件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投資人證明他們的投資符合EB-5計劃要求,包括依靠間接就業機會創造。
這對投資到被關停區域中心所發行的新商業企業的投資人來說,很好的降低了區域中心關停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然而,在原始的區域中心被關停后,是否必須聘請一個新的區域中心來管理該新商業企業,對此問題并未提出指導方針。
據悉,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雖然有給到2017年6月28日的公眾評論期,但基本不大可能會有改變。移民局此次明確表示了其對維持投資的態度和立場,并就業內關心的部分懸而未決的問題給出了正面的回應,顯示了移民局推進EB-5法案改革、加強該計劃完整性的決心。而對于投資人而言,在I-829審批周期越來越長的情況下,將投資維持期限明確在拿到條件綠卡之日起的兩年時間內,變相縮短了EB-5資金的投資周期,對EB-5投資人而言,無疑是個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