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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申請者及綠卡持有者,時常問到我們這樣的問題,拿到綠卡后,因為家人還在國內,或者國內留有業務沒有處理,需要時常回國怎么辦?
美國公民身份和綠卡身份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公民即使一輩子住在海外,也不會失去身份。
但綠卡持有者就不宜在海外居留太長,一般不要超過一、兩年,否則永久居民身份可能要失去,了解美國法律急相關規章制度,才不至于千辛萬苦“煮熟的鴨子還飛了”。
對于不滿半年就離境的綠卡持有者,美國移民局不認為當事人中斷了居留期,入境時的審查不會太嚴。但對于離境六個月以上的綠卡人士,移民局會懷疑持有者是否已放棄居留權。
除了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移民局官員的主管判斷,下面幾個要點,也是需要注意來增加自己的“砝碼”,入境前最好做好以下充分準備,以便證明自己沒有放棄永久權力。
1、家庭狀況: 是否有家人或親屬定居在美國;親屬及家庭成員住址、工作性質及工作所在地等。
2、工作狀況:是否有任何事業發展在美國,有無繳稅,或是否申請豁免國外所得。如果離開美國的理由是被公司派到海外,公司的證明信講明工作的時間和工作的性質是有必要的。
3、經濟和生活狀況:是否在美有房地產或長期租賃的房子、銀行存款、信用卡、會員證、車子、各類保險、證件,有無報稅等。
4、報稅資料:稅單是很有利的證據證明綠卡人士有意圖保持永久居民的身分,按時報稅可以證明自己是以美國永久居民的身份向美國社會盡義務。在海外工作的美國永久居民,也應填寫1040和1116表格,應諮詢會計師,按比例計算上報的稅金。美國稅務法規定,美國的永久居民如果在海外工作,其年收入七萬美元可以免稅。
5、離境時間之長短、離境的目的與動機:如離境半年以上,是否有回美證。是否有任何證據證明此次長期離境的特殊理由。例如身有疾病、照顧生病親人、處理房地產等。移民官會綜合以上幾大因素來判斷某綠卡人士時否已放棄美國的居民身分。
6、回美證(如果綠卡人士需要離開美國半年以上,下面會講到)
7、美國當地生活證明:參加各種社會團體、聯盟、會社等證明、各類會員證等。經常回美國,即使是短期停留的證明。
前面多次提到回美證,那什么是回美證呢?
回美證(Advance Parole)是允許特定的外籍人士在離開美國一段時間以后可以不需要移民簽證或者非移民簽證重新進入美國的一種文件。外籍人士在離開美國之前必須申請并獲得回美證。如果在離開美國之前沒有獲得回美證,他們再次回到美國的時候就必須以其他有效簽證進入美國。
如果綠卡持有人在離開美國之前就已經知道自己會在美國境外停留超過一年時間,那么,綠卡持有人就可以在離開美國之前先申請“回美證”。
回美證是在有綠卡的情況下,移民局允許其持有人在境地外停留不超過兩年的時間。申請人主動申請回美證,表明申請人想在離開美國超過一年時間后再回到美國,這就證明申請人有將美國作為其永久居留地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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