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移民申請人能使用類似證據嗎?
更新時間:2018-09-05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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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局為引導申請者準備恰當的申請材料,給出了廣為人知的“十項標準”或一次性國際大獎的條件,但也在相關法規中也聲明:如果以上兩大標準都不符合,申請人可以用類似證據來證明,操作正確一樣可以成功。
我們一位申請受益人,原來是國家隊教練,帶出一位奧運金牌獲得者,就是運用了這類證據,主張“獲獎“一項和其它三項條件,獲得批準。這里需要注意,我們在這位教練的申請案中,是作為十項中“國家范圍或國際獎項”的類似證據而呈請的,并沒有主張他作為“一次性國際大獎”的類似證據。
移民局在審核類似證據時,首先還是使用十項項目標準去判斷申請條件,實在不符合,才會進一步評判與十大項目類似證明的相關度。如果準備使用類似證據,需要提前向移民官闡明:十大項目標準不適用的具體原因;而自己提供的類似證據與十大項目標準的緊密關聯。
如果申請人的理由并不充分,只是主觀判斷十大項目標準不適合自己,是讓移民官無法信服的。但即使理由充分,也只是成功滿足了類似證據的初始要求,還不能完全說明申請人具備杰出才能。主要還要看移民律師能否挖掘申請人自身亮點,發現其獨特價值,拿出高質量的證據才是成功獲批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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