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Bernard Wolfsdorf,Joseph Barnett
原文鏈接:http://connect.wolfsdorf.com/?p=2518
引言:2016年11月30日,美國移民局發布了關于EB-5投資移民簽證類別的政策指南。其中我們可以看到,移民局細化了目標就業區的延續性與EB-5投資人申請條件之間的關系問題。
之前移民專家一致認為,EB-5區域中心法案改革,美國國會必將修訂TEA認定資格,也許會取消紐約等繁華地區TEA資格。
此次美國移民局發布的政策指南中提到,EB-5投資人最低投資金額的判斷依據在于該區域在投資時是否符合目標就業區,而且投資人在遞交I-829時,也不需要證明該區域是否仍然是目標就業區。也就是說,即使此后的EB-5區域中心法案改革使得紐約等繁華地區不再是TEA,這對改革前投資該區域的投資人沒有任何影響。接下來,兆龍移民為大家轉載移民局此次發布新EB-5政策指南5大要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該政策指南提到了EB-5計劃的各個方面,其中包括對區域中心、I-526申請和外國企業家移民申請裁決的要求。新政策指南是移民局將之前的裁決備忘錄與現行的裁決政策相結合的產物,自2016年11月30日發布起生效。
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此次新EB-5政策指南的重要內容:
1、投資資金
該政策指南闡明了可用于投資新商業企業的“資金”類型。并規定,使用貸款收益作為投資資金(最普遍的是房屋抵押貸款)的投資人,應對抵押物具有所有權,且本人應對其資產抵押的債務負主要責任。另外,用投資人資產抵押的貸款,其額度不能高于抵押資產的公平市值。政策指南還提出了用期票(付款承諾)作為投資資金的要求,期票的債務需要用投資人的資產擔保,并根據當地法律被適當完善,且美國債權人對期票債務擁有控制權。
2、投資返還與贖回協議
在有條件居留期間和就業創造之前,移民投資人可以通過來自新商業企業的利益分配獲得資金返還,只要利益分配不是投資資金的一部分,或是向投資人保證的回報。對于股權融資的投資人,可能不會有贖回協議授權移民投資人返還部分投資資金的要求,即使是在投資人獲得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以后。
3、目標就業區
一個曾經符合目標就業區(TEA)判定的地理區域,有可能會因為就業率或人口的增長而不再符合資格。因此,如果后來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移民投資人就不能依賴于之前的TEA判定。移民局判斷投資人的投資是否符合最低投資標準取決于做出投資的時間:如果投資資金已經注入到新商業企業(或區域中心范圍內的就業創造實體),其判斷的依據在于該區域在投資時是否符合目標就業區。如果在遞交I-526申請還沒有注入投資資金,則判斷的依據在于該區域在遞交I-526申請時是否符合目標就業區。另外,移民投資人在遞交I-829解除綠卡條件申請時,不需要證明該區域是否仍然符合目標就業區資格。
4、實質性變更
該政策指南還闡明了“實質性變更”這一復雜概念。其規定,在遞交I-526申請之后,移民投資人獲得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之前發生的導致投資人不合格的變更將被視為實質性變更。這一定義似乎過于模糊。2013年5月30日的政策備忘錄對批準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之前發生的變更很嚴格,但是批準之后發生的變更較為寬松。這對于正在等待排期的中國投資人來說尤為重要。
5、I-829裁決
移民局提出,解除綠卡條件的I-829申請中應包含與I-526申請同時遞交的全面商業計劃書和經濟學報告。移民局還闡明了只要投資人創造的就業為永久就業,在I-829裁決時,并不要求就業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