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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1A十項申請條件解析之“媒體報道”

更新時間: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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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對于美國EB-1A的十項申請條件的解析文章中,我們分別對“獎項”,“協會會員”進行了講解。

今天我們將繼續為您講解關于“媒體報道”的評定標準。

中國的EB-1A杰出人才申請人在各網絡媒體、紙質刊物上,擁有一些報道文章是非常常見的,將“媒體報道”作為三項標準中的一項,可能性是相對較大的,但是在美國移民官的判定過程中,不是所有“媒體報道”都可以作為有效申請條件之一的。所以常常會有申請人問:

1、我被網絡媒體報道過,可以嗎?

2、地方電視臺采訪過我,可以嗎?

3、我參加的項目被報道過,可以嗎?

這三個問題很難斷定是符合或不符合,因為在對于“媒體報道”的判定中,美國移民官會通過3個方面來綜合考量申請人是否滿足這一條件:

第一、報道的對象

媒體報道的核心對象必須是申請人本人,報道內容是圍繞申請人的工作展開的,而不是介紹申請人所在工作機構或跟他相關的其它社會組織。如果報道的對象是申請人所在的組織或企業機構,申請人的名字只是在報道中被帶過提及,或只是引用了申請人的某個觀點,這樣的報道是不會被移民局認可的。

在實際的申請案例中,還存在一部分媒體報道是既會牽涉申請人,也會談及申請人工作機構的。在這種情況下,就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了。比如,如果報道的主要介紹內容是申請人的工作機構的一項重大發明,而且在報道文章中敘述了關于申請人在這項發明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那么這篇報道也是可以向移民官進行解釋說明的。

第二、報道的內容

關于媒體報道的內容也是有要求的。首先,報道必須與申請人所申請領域直接相關。例如,一位通過開辦學校取得巨大商業成功的退役運動員申請人,如果申請領域是商業領域,那么過往關于申請人運動員時期成就的媒體報道如果沒能體現申請人在商業領域的成就,這樣的媒體報道對申請就是沒有幫助的。

其次,媒體報道的內容必須是關于申請人在申請領域的工作及其在行業的成就,不可以是關于申請人及其產品或服務的宣傳推廣,更不可以是娛樂新聞。

第三、媒體的性質

通常情況下要求媒體報道的載體機構要有足夠的行業影響力或社會傳播面,專業刊物類,如:美國的《Science》、英國的《地質與勘探》;商業出版物類,如《商業周刊》;其他主要媒體類,如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等等。

事實上,并非所有的申請人都能夠獲得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等國家級媒體報道的機會。在地方媒體上刊登的報道就不可能被認可嗎?這需視具體情況而定,最常見的證明方式就是通過具體的信息數據來證明媒體的影響力和重要性,比如發行范圍、發行量、讀者群、觀眾群、轉引數、影響范圍以及主管單位等。尤其是對于那些國內知名網站、新興媒體,只有通過充分的數據來證明該媒體的影響力和重要性,才能說服移民官認可其報道。

結 語

媒體報道,看似簡單,實則學問頗多,什么樣的媒體報道能夠被美國移民官采納認可,需要大量的證據支撐,合理地將材料進行論證才能將移民官的最終判定引導到積極的方向。

兆龍移民團隊擁有近20年美國移民經驗,會根據每一位申請人的獨有優勢,為其量身訂制移民方案。

原文鏈接:http://justfun69.com/usa/zc/EB-1A/2020/051112085.htm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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