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的父親是兩家私企股東,有三套房產,但是房產市值不高,短期內也沒有售出計劃。于是我們分析了她父親的兩家公司:公司A90年代成立,為集體所有制企業,但近年來改制后其父親成為個人獨資,且公司持續多年營業額良好,參與了當地政府主導的幾個大的環保項目。公司B成立也有10年以上,但有多個股東,申請人所占的股份比例無法使其足額借款。因此我們選擇公司A的股份抵押貸款出350萬元,由于我們選擇了一條支持材料比較充分的資金方案,很快就收到了美國投資移民I-526批準函。
本案亮點
雖然房產抵押銀行借款或者房產買賣是一條比較常用的資金方案,但是本案中王女士的房產市值難以足額變現,所以我們轉而用公司股份抵押借款,并收到了良好的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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