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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申請人EB-5簽證排期進一步變長,許多希望利用EB-5項目獲得綠卡的中國家長都面臨著在EB-5簽證排到之前子女的年齡會超過21歲的窘境。正因如此,許多人也在考慮將投資資金贈與給他們的子女,從而讓子女成為EB-5的投資人和申請人。許多客戶和其他人都在問我們這如何操作,而兆龍移民小編就對這一問題作簡要概述。
首先,請務必了解,美國移民局現在尚沒有就未成年人作為投資人的可獲批性問題制定政策。盡管現在沒有任何明確的禁止條款,移民局可以在將來的某個時間改變政策來限制未成年投資人。因此,我們建議要小心謹慎,并且限制一個項目下未成年投資人的數量。
移民局表示,現下并沒有政策不允許未成年人作為EB-5投資人和申請人。但是,投資人必須以證據優勢的標準證明其投資合同合法有效且不可撤銷。在美國,一般而言,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會在其成年時無效或者變為可以撤銷。但是,《未成年人財產受讓法》(Uniform Transfersto Minors Act, UTMA, 也稱為Uniform Gifts to Minors Act)規定,父母或者監護人可以代表子女以子女的名字簽署合同,而這個合同不可撤銷。為了達成這一證券銷售,項目的認購合同和運營合同必須在簽字頁涵蓋以下文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NAME OF PARENT OR GUARDIAN) as custodian for ______________________ (NAME OF MINOR INVESTOR) under the [State] Uniform Transfers to Minors Act
______________________
Printed Name of Parent or Legal Guardian
______________________
Signature of Parent or Legal Guardian
同時,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首先,父母必須把投資款贈與給子女。子女必須在其本人賬號,或者其和父母的共有賬號收到這筆資金。其次,父母不能在任何時候擁有EB-5投資公司下的有限合伙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的權益。也就是說,所有權要直接棲身在子女名下。盡管父母在孩子18歲以前(有些州是21歲)有責任管理子女的財產,一旦子女到達法定年齡,控制權將自動歸入子女名下。
父母按照UTMA的規定代表子女購買EB-5公司的權益而產生的這樣一個無法撤銷的投資合同,應該能夠滿足移民局現行的對EB-5要求的解讀。14歲以下的子女可能無法代表自己在移民局表格上簽字,因此我們一般而言不推薦接受小于14歲的投資人。盡管法律,法規,和移民局政策現在都沒有對年齡設限,我們仍然偏好將這一交易限制在16和17歲的子女范圍內。14和15歲的投資人雖然并沒有被禁止,但有可能在現在或將來遭遇移民局更多的阻力,負面的公眾報道,以及政治上的審查。同時要注意的是,許多從事EB-5監管的銀行現下可能要么不接受未成年的存款,或者沒有制定關于接收未成年存款的政策。這也就意味著未成年人投資人可能為了投資要放棄資金監管。由于未成年投資人是EB-5行業的新趨勢,我們期待將來的形勢必將有新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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