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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兩國會議員提交新美國EB-5投資移民議案 包含若干重大利好措施

更新時間:2015-01-30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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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28日,兩位國會議員Jared Polis與Mark Amodei正式提交了將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長久化的兩黨立法案。由于在2015年9月,EB-5區域中心又將面臨續期的問題,因此如果能將整個EB-5項目長久化,則能有效避免這種定期出現的“陣痛”和美國EB-5投資移民各相關方每年的擔憂。

  這一立法案,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視作近段時間來業界對美國EB-5投資移民的改革呼聲的成果,并將業界的改革要求提高到了立法案的級別,這的確是對整個美國投資移民界的重大利好消息。這一議案如果獲得通過,將會使區域中心項目長久化,并使外國投資能夠更順暢地進入美國。

  “我們國家一直以來被視作最為強大的國家,因為我們吸引了最優秀和最杰出的人才來共同建設美國的經濟,”Jared Polis議員說,“EB-5項目是將創新與資金吸引到美國來的有效途徑,并且這一兩黨提案將有效改革并將其長久化,最終外國資本和人才能夠持續順暢地被引入美國,并共同發展美國經濟。”

  在這一提案中,國土安全部、美國移民局等政府工作部門的審查標準被要求地更加具體。當確定某一地區是否是目標就業區時,政府相關部門必須依照合理而準確的數據(其中還必須包括美國統計局與勞工數據局的數據)作出決定。并且若該地區被確定為目標就業區后,該資格于兩年內持續有效。這項舉措進一步明確了審查目標就業區的標準,使得EB-5各方能夠更好地預估投資的風險與項目的情況。

  同樣被具體要求的還有對創造就業崗位的計算標準。滿足創造就業崗位的要求是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中的關鍵一環,但目前移民局對就業崗位的計算方式較為模糊,提高了投資者申請失敗的風險。立法案要求國土安全部應當與商務部共同磋商制定合理的崗位計算方法,并擴大了間接就業崗位的計算范圍。這無疑增大了投資者和項目開發方的成功幾率。

  另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就是申請的審批時間問題。當前緩慢而低效的審批速度已被業界詬病許久(我們此前發布的多篇文章中也涉及這一問題),提高審批速度、縮短獲得綠卡的時間,成為了業界最強烈的呼聲之一。這次的立法案對處理的時間作出了明確的限定:對區域中心投資者的簽證申請審批時間不得超過180日,在需要提供額外材料的情況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審批時間不得超過30日。若所提交材料未達到申請通過的要求,國土安全部應在30日之內向材料提交方發出書面通知,并給予補正機會。這無疑大幅縮短了審批時間,讓投資者的等待變得不再漫長。

  同時,為了打擊近年來出現的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欺詐問題,立法案加強了對欺詐行為的監管。根據法案的內容,國土安全部將會對區域中心的領導和重要人員進行背景審查,有污點的人員一律不得擔任重要崗位。國土安全部還應當會同美國證監會共同制定在簽證申請材料或取消臨時綠卡條件申請中有關證券的材料的審查標準。

  此外,通過重新規定投資者的子女年齡標準、允許同步提交身份轉換申請、將主申請人的配偶及子女納入不受直接數量限制的類別、以及提高投資新企業的投資者簽證數量等措施,立法案意在有效地提高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的申請成功率,使得更多的投資者能夠在將資金投入美國的同時,也順利地與家人一道成功獲得美國永久綠卡。

  不過,正如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所提到的,我們應當一直保持理性與冷靜的態度看待業界對EB-5改革的呼聲與行動。就這份立法案而言,它的確是少有的、并且系統性地提出一整套EB-5改革方案的議案,并且從立法案的高度進一步地推進了EB-5改革的進程。但是,這份立法案當中的一些內容,或者過于理想,或者適得其反,最終可能會使它的效果大打折扣。例如,立法案中建議,投資者的申請在出現最終結果之前,投資者可以對申請材料不斷地提交材料進行修改。這一項內容的本意是提高投資者的申請成功率,但允許不斷地提交材料進行修改,會大幅地拖慢移民局的審批速度,最終可能使立法案中審批時間的目標不能實現。此外,在計算EB-5項目就業崗位創造時,將因為外國投資而帶動的出口、帶動的當地生產力提高或帶動的本國投資而進一步產生的間接就業崗位一并計算在內,過大地擴展了崗位計算的范圍,實際上可能造成項目崗位創造額虛高,在吸引了投資者之后卻無形中掩蓋了項目真正的實力與成功率,投資者面臨的風險其實不降反增。

  總的說來,這份立法案在推進EB-5改革的過程中的確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它讓我們看到了一個體系化、長久化的EB-5項目所應具有的形態,以及現狀的各種弊端。立法案的大部分內容也切到了目前的要害,如果能夠通過,確實會大幅地提高整個EB-5投資移民項目的價值與水平。但我們還是要注意到,通過仔細研讀這份立法案并與現實狀況相對比,這份立法案仍有其不足之處。因此我們希望能在這份立法案之后,出現一份更成熟、更完善、更可行的立法案,將EB-5的改革推向一個新的高度。

  法案的主要內容:

  一、EB-5投資移民項目改革:

  改革Eb-5投資移民項目:

  針對《移民與國籍法》第203部分進行修改:

  (1)在投資種類中,增加“向與有限合伙相似的組織投資”;

  (2)對目標就業區的規定進行了修改:1、每年保留給投資新企業的合格投資者的簽證數量,從不少于3000個提高到不少于5000個;2、在第203部分(b)(5)(B)部分條款(iii)后增加規定:要決定一個地區是否是目標就業區,政府相關部門所依照的數據來源必須合理,并且包括美國統計局和勞工數據局的數據。且一個地區被確定為目標就業區后,該資格將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3)增加關于“創造就業的區域中心”的規定:

  1、要求國土安全部在確定區域中心資格時需要與商務部磋商;

  2、在計算區域中心所創造的就業崗位數量時,國土安全部應當與商務部共同磋商,采用較為合理的計算方法進行計算,并應將因為外國投資而帶動的出口、帶動的當地生產力提高或帶動的本國投資而進一步產生的間接就業崗位一并計算在內。

  3、規定一些特殊的程序,如:1)對新企業的預先批準程序,允許區域中心在外國投資者在提出申請前就獲得關于某一新企業的預先批準;2)允許申請人在簽證申請產生最終決定之前對申請材料的不足之處進行補充;3)不再需要頻繁提交通過同一區域中心的申請材料。4對審批時間作出的限制:國土安全部對區域中心投資者的簽證申請和預先批準新企業申請的審批時間不得超過180日。在需要提交額外材料的情況下,國土安全部在收到材料后30日內應當完成對該申請的審批。若所提交材料未達到審批通過的要求,國土安全部應在30日之內向材料提交方發出書面通知,其中應包含未達要求的原因,并給予補正的機會。

  (4)對區域中心的誠實信用原則要求

  國土安全部將會對區域中心的領導和重要人員進行背景審查,并要求其提供包括指紋在內的相關信息。

  若該人員具有如下情況:

  1)5年內曾有詐騙犯罪前科或因欺詐而遭受民事訴訟;

  2)因刑事犯罪遭受一年以上監禁,或曾違反證券交易法規條例;

  3)曾進行或未來很可能進行恐怖活動、間諜活動、人口販賣、侵犯人權、洗錢活動或違反國際交易法規等,則該人員不得擔任任何區域中心的領導職位或重要崗位。如果某一區域中心發現違反該項規定或未能提供相應信息,國土安全部有權終止該區域中心的資格,但應根據美國相關法規為其提供復議和上訴的途徑。此外,國土安全部應當會同美國證監會共同制定在簽證申請材料或取消臨時綠卡條件申請中有關證券的材料的審查標準。

  二、EB-5簽證改革:

  (一)在《移民與國籍法》第201(b)(1)段下進行修改,將主申請人的配偶或子女也納入不受直接數量限制的申請人類別當中。

  (二)對投資者子女的年齡標準進行了規定:若投資者的子女于21歲之前提交申請,那么只要該子女未婚并在其臨時綠卡條件解除后一年內提交永久綠卡申請,該子女就不應當被認定為超齡。

  (三)允許同步申請:當申請人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第203(b)(5)條的要求提出了申請時,如果這一申請會使外國投資者的申請受益人立刻獲得簽證,則該申請受益人就應當可以同步提交身份轉換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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